深圳出台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 明年3月起实施


来源: 欧洲侨报   时间:2020-09-02 14:23:44





《欧洲侨报》讯   在深圳,“诚实且不幸”债务人或可免除未清偿债务,但考察期内其消费行为、职业资格和借贷额度也将因此受限。而恶意逃债或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一经发现将被终身追责。9月1日,深圳率先在全国出台首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债务人“考察期”内将受行为限制

  “在传统思想中,‘父债子还’的个人终身还债观念根深蒂固,豁免债务在总体上不太被接受。但风险公平合理分配是建立破产制度的基本理念,经营失败者承担的风险应该是有限的,企业和个人都如此,因此我们希望通过立法划一条保护线。”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深圳先行一步,不仅是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失败,也是为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营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但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的“考察期”里,债务人将受到三方面行为限制:

  一是限制消费行为,债务人不得有“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共八种消费。

  二是限制职业资格,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是限制借贷额度,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借款1000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20万元

  豁免财产是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而为其保留的财产。《条例》参照美英等通行做法,对此采取规定财产类别加封顶数额的模式。

  豁免财产范围包括“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七种类别。

  同时规定,除表彰荣誉物品和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20万元。“主要是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在无房产情况下,一段时间内基本生活需要,包括租房费用、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生活资料等。”该负责人说。

  对于坊间最为关注的“如何避免债务人恶意逃债”问题,《条例》则设计了一系列制度。比如,即便是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未发现申请人有欺骗行为,但未宣告破产时发现其有这种行为,也可驳回申请;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均可申请法院撤销免除债务的裁定等。

  “恶意逃债最受市民关注,但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无法保证犯罪不发生,我们设了很多关卡,但很难绝对杜绝恶意逃债,关键在于犯罪行为发生后怎么及时有效打击。”该负责人透露,深圳将成立或指定专门的政府行政部门来负责破产事务管理,并由其确定管理人资质、名册和提出人选。

  据悉,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在研究修订《企业破产法》,拟在其中就个人破产制度作原则性的规定。深圳制定的《条例》可以使该制度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也可以为国家将来专门制定个人破产法探索和积累经验,发挥深圳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示范作用。

  南方日报记者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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